招聘 1名企業財務總監
報名條件
根據《江蘇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企業財務總監須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和政策,熟悉并自覺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、法規和規章;
(二)遵紀守法,品行端正,堅持原則,廉潔自律,勤勉盡責,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,具有良好的履職紀錄;
(三)具有金融、會計、審計、經濟管理等財經類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,有財務、會計和審計等專業知識,具備相應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,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管工作,并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或會計、審計類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。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具有五年以上財務、會計、審計等專業工作經歷,且具有企業財務、審計部長(經理)等財經管理崗位三年以上工作經歷;
2.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總監、總會計師一年以上;
3.在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從事財務、審計等工作,分別任中層正職3年以上;近3年年度考核被評為稱職(合格)以上等次;
4.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會計、審計工作五年以上,且擔任項目負責人三年以上;
5.在銀行、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任中層正職滿3年以上;
上述任職年限計算至2024年2月29日(含)。
(四)身體健康,年齡在45周歲以下(1978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)。在符合上述(一)、(二)、(三)項條件基礎上,同時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會計、審計類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;或在上市公司參與IPO工作的;或在上市公司任財務負責人1年以上的,年齡可適當放寬至48周歲(1975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)。
(五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受理報名:
1.受過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;處于黨紀、政紀處分期內的;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;國家法律、法規、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不能擔任的。
2.企業報考人員具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;由于個人原因,導致企業出現嚴重虧損,或造成企業資產嚴重流失和重大經濟損失的;個人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記錄的。